日期:2025-10-13 |
點閱數:2 |
移民專頁/回美證可保綠卡 但不保入籍資格 |
3. 移民局對實際居住(Physical Presence)的要求是,在遞交N-400前的五年裡,你必須至少有30個月在美國境內實際居住。你現在說已經待滿36個月,如果接下來兩年幾乎都在境外,每次僅短暫回美一次,那麼到五年時你的 physical presence 仍然足夠。但即便physical presence 滿足,continuous residence 可能被認定中斷。入籍面試時,移民官會仔細看你五年的出入境紀錄。如果發現你過去兩年大部分時間都住在境外,每次只短暫回來一次,家庭、工作、納稅、社交重心不在美國,就很可能會質疑你沒有真正居住在美國,導致入籍被拒絕。
4. 因此,如果目標是順利五年入籍,最好保持美國為主要居住地,不要長時間待在境外。如果確實需要回國,可控制每次離境少於六個月,避免觸發中斷居住的推定。出境前繼續保留和美國聯繫(報稅、房產、租房、銀行帳戶、駕照、家人關係)的證據,證明你仍然以美國為家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