新規則原定9月15日生效,改為給予F-1及J-1持有人固定停留期限,通常依學業或交流計畫長度決定,但最長不得超過四年。如果學生需要更多時間完成學位、研究或實習,就必須向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(USCIS)申請延長停留(Extension of Stay,EOS)。新規同時對轉學、更換教育目標及繼續攻讀其他學位增加限制。
包括國際教育工作者協會(NAFSA)、高等教育與移民總統聯盟(Presidents' Alliance on Higher Education and Immigration)、麻州獨立學院與大學協會(AICUM)及多個工會在內的團體,8月18日在波士頓提起訴訟,要求法院阻止新規實施。原告主張,DHS制定規則時未充分評估成本與效益,也沒有適當回應公眾意見、考慮負擔較小的替代方案,涉嫌違反《行政程序法》(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Act)。